第三十六条
有效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水平安全防护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起调蓄功能的人工或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
(四)排水检查井、雨水井边缘以外三米;
(五)排水河(渠)两岸各十米以内(有河堤的以河堤外坡脚为准,无河堤的以护岸上坡脚为准,既无河堤又无护岸的以天然河岸线为准)。
垂直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