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增加绿地、砂石地面、可渗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对雨水的滞渗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车场、广场、道路等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削减雨水径流,提高城市内涝防治能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城市道路综合交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