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按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对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区域,应当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