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预留泵站、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