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应当预留泵站、养护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最终处置设施等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