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