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消防工作的重点问题。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