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