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二)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