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内设置商铺、广告设施或者装饰装修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隧道运营单位未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或者未保持设施完好有效的。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