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技术性能较高的消防设施的单位,未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或者检测的;(二)设有消防控制室或者简易消防控制设备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人员值班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