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外墙和屋面设置户外广告、遮阳棚、灯杆、架空管线等,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