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和应急救援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储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根据国家标准和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配备和改善灭火救援装备。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