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建筑内设置合用场所:(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建筑耐火等级为三级以下的建筑;(三)厂房和仓库;(四)建筑面积一千二百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等公共建筑;(五)地下建筑;(六)公共娱乐场所。前款规定的合用场所是指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者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的室内场所。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