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四节 其他消防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场所使用瓶装燃气:(一)建筑高度大于二十七米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二十四米的非单层建筑;(二)地下室;(三)人员密集场所的用餐区;(四)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餐饮场所的厨房。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相关记录。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