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并保持畅通。在住宅区道路上设置停车位,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面、消防车回车场等消防车作业场地。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