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二)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随施工进度保障消防供水;
(五)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与施工现场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七)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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