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距离消防队(站)五千米保护半径之外的大于一百万平方米的住宅区或者大于五十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群,应当同步规划建设消防队(站)。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