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