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复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处以300元罚款;复检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撤销并且收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