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视情节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处以每辆车300元罚款;(二)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处以每辆车1000元罚款。实施前款处罚的同时,应当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