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条规定,逾期不复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处以300元罚款;复检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撤销并且收缴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