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未按时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视情节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一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处以每辆车300元罚款;

(二)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参加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处以每辆车1000元罚款。

实施前款处罚的同时,应当对车辆所属单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车辆所属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