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外地机动车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入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执行排放标准。已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机动车,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申请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凭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向申请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