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确定其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对符合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免予排气污染检验,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未列入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