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满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区县(自治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可按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