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当年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补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一至二倍的绿化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