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市和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所必需的业务、管理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各级绿化委员会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专户存储,严格用于义务植树活动,禁止挪作它用,接受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绿化费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