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