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湿地资源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其污染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