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书面申报见义勇为行为,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申报时间。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