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九条有效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下列材料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主要依据:(一)公安、司法机关提供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三)受益人提供的证明;(四)外地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五)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证明。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