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第十一条有效行为发生地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调查、审核,情况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60日。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报人。事迹突出,需要在全市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