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