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