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公共图书馆每周的开放时间,市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六十四小时;区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镇公共图书馆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予开放,但可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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