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第二章 公共图书馆的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公共图书馆应根据不同的服务对象,确定文献的借阅范围。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文献停止公开传播外,不得另立标准、任意封存文献资料。善本、珍本以及不宜外借的文献资料,仅限读者在馆内阅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