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从事计量活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