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从事计量活动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