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计量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系统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