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六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建立,并按国家规定的办法考核、审批,取得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