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十一条有效计量检定机构定做计量检定印、证,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盗用、倒卖计量检定印、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