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标准与计量检定第十二条有效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计量公证服务机构,必须经省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