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