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