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城市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行业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进入一般性竞争领域。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