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完善档案资料;
(二)按照规定向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统计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三)接到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及时完成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四)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之日起15日内,完成项目竣工总结算,报财政、审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完整资料之日起,单项工程在60日内、项目竣工总结算在30日内审查完毕。
审计机关在具备审计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实施之日起90日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确需延长的,经审计计划下达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