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依法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筹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实施、项目管理等事项。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依法招标的中标结果,作为政府投资计划、资金拨付和审计监督的依据。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定合同。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