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

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

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

(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