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三章 投资计划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建立、充实项目库。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项目库内确定。重点、收尾、续建项目应当优先安排。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投资年度计划:(一)投资来源未确定的;(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概算未批准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