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内容单一、技术不复杂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不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但是应当提交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概算,经批准后,直接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一)工程直接费用低于200万元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工程直接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县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