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没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上级人民政府配套资金的,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