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章 总量指标核定第九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总量指标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条例实施前和总量指标使用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总量指标时,已经建成投产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排污单位(以下统称现有排污单位)的总量指标,由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