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第二章 总量指标核定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总量指标:(一)区域、流域或者行业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二)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三)环境功能区调整的。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