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总量指标:

(一)区域、流域或者行业总量指标发生变化的;

(二)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的;

(三)环境功能区调整的。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